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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蕭胤瑮李昆霖許勻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家聲字第48號

聲請人
張瑞文

      張瑞能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惠玲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8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提起上訴(108年度家上字第30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係以伊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有勝訴之望等語,惟未提出任何可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其等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依上說明,其等聲請即屬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家聲字第48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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