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15號
- 聲明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娟娟
- 代理人
- 陳怡妃律師
鄭凱威律師
徐胤真律師
本院108 年度抗字第115 號聲明人與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慶陽
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3 月25日裁定後,經聲明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
主文
本件應由謝娟娟為聲明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聲明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土地銀行)於民國(下同)108 年4 月12日對本院108 年3 月25日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因土地銀行章程規定總經理為其發生訴訟時之代理人,此有土地銀行公司章程可按(見再抗告暨聲明承受訴訟狀附件1 ),而土地銀行總經理一職已於108 年4月3 日改由謝娟娟擔任,亦有行政院108 年4 月3 日院授人培字第1080030983號函、財政部108 年4 月3 日台財人字第10808611900 號函可佐(同上書狀附件2 )。是以土地銀行於108 年4 月12日聲明由其法定代理人謝娟娟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