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335號
- 抗告人
- 稅承國 住○○市○○區○○○○街000巷00弄 00號 代 理 人 陳鵬光律師
- 抗告人
- 陳誌泓律師
- 相對人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銘陽
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所為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主文欄第一項關於「105年度」之記載,應更正為「108年度」。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