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517號
- 抗告人
- 美商普萊克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JOHN MATHEW PANIKAR
- 代理人
- 陳佩貞律師
- 代理人
- 陳信宏律師
- 代理人
- 李宗德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蕭叡涵律師
- 相對人
-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瑞隆
- 代理人
- 謝文欽律師
- 代理人
- 姜萍律師
- 代理人
- 李珮禎律師
- 相對人
- 中華雙子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慶京
- 代理人
- 林文鵬律師
- 設00 RIVERVIEW DRIVE,DANBURY,CT 00 000 USA,UNITED STATES OF AMERICA
沈蓉佳律師
林志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瑞隆為相對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規定自明。
二、相對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於民國109年2月26日已變更為陳瑞隆,有變更登記表可佐,並據其聲明承受訴訟。依上開說明,應由陳瑞隆為相對人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