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假扣押聲明異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4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188號抗 告 人 李添樂 相 對 人 陳雅鵑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 1月16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執事聲字第6號裁定提起抗告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及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所為一O七年度司裁全字第七七七號裁定均廢棄。 抗告人以新臺幣參佰陸拾柒萬元或等值之金融機構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相對人如為抗告人供擔保金新臺幣壹仟壹佰萬元,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及抗告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假扣押裁定內,應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或將請求之金額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第527條分別定有明文。而請求之原因,係指債權人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發生緣由;假扣押之原因,則指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至所稱釋明,乃謂當事人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就其主張之事實,得生薄弱之心證,信其大概如此而言。 二、本件抗告人主張:民國96年8月間,相對人配偶蘇君旋遊說 伊投資未上市之台灣應解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應解公司),伊因信任而應允,於96年8月起至97年9月30日止陸續購買應解公司股票計73萬股,並依蘇君旋指示匯款至其指定之帳戶以為操作,而相對人配合蘇君旋提供帳戶供伊匯款之用,或配合移轉股份並製作股份轉讓同意書,故伊陸續匯款共新臺幣(下同)730萬元至相對人帳戶。嗣99年底,蘇君旋又提 出光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海公司)之營運計畫書及產品說明等文件,稱LED前景無量,遊說伊將應解公司之股 款轉購光海公司之公司債,僅保留100萬元之應解公司股款 ,並贖回130萬元之股款,此亦由相對人提供帳戶進行贖回 之匯款。嗣100年11月換約,同樣維持投資光海公司500萬元之公司債。嗣伊分別於100年12月、101年11月增購200萬元 、300萬元光海公司之公司債,總計購入1000萬元光海公司 之公司債,均係依蘇君旋指示將款項匯入相對人帳戶。詎伊於101年11月份所簽立之投資意向書到期後,蘇君旋竟稱光 海公司已整併入佳穎精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佳穎公司),光海公司之公司債將轉投資購買佳穎公司股票,換算後伊取得1200張佳穎公司股票。迄106年底,蘇君旋再稱佳穎 公司欲前進大陸投資廣州錮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錮元公司),希望伊將佳穎公司股款轉投資錮元公司,並稱錮元公司股票均是由香港格雷富控股公司代全體投資人持有,全體投資人之資金為1.38億元,惟伊因對資金投資大陸有疑慮,向蘇君旋表達希望贖回投資佳穎公司之股款,願能出售光海公司、佳穎公司之股票結算獲利回本即可,然蘇君旋藉詞推託,至107年仍無法完成其所謂之回贖作業,伊另得知佳 穎公司並無蘇君旋此一之執行董事,乃起疑竇,委由律師調閱應解公司登記資料及佳穎公司併購光海公司資料,獲悉應解公司早已解散,網路上亦查無該併購訊息,驚覺蘇君旋說法矛盾,並蘇君旋已不再與伊聯絡,其所謂可順利贖回等語,純屬空言,相對人則配合蘇君旋稱伊前述投資之公司均已倒閉,伊始知受騙。相對人與蘇君旋共同詐欺伊投資,致伊受有1100萬元之損害,伊自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渠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屢經伊要求蘇君旋結算取回投資金,其均虛與委蛇,一再拖延,且由其107年1月19日之簡訊中向伊表示:「這部分的資金流向不涉及香港及大陸,麻煩姊夫再等幾天」,嗣於107年5月19日改稱:「晚上收到台北管理部的回覆,提到下班時有收到股務的email,主要是說明 此次公司債移轉註銷的辦理情況,裡面提及因為我們是使用境外公司持有公司債(確實為了避稅我們使用香港的境外公司),稅籍不在台灣,……」等語,足見相對人已將伊匯入之款項匯予境外不詳公司,在此情形外,伊有日後難以追償之虞。又伊另案聲請對蘇君旋假扣押,雖經原法院以107年 度執事聲字第99號裁准在案,惟蘇君旋早已脫產完畢,名下無任何財產,且蘇君旋常往來兩岸三地做生意,更恐相對人配合蘇君旋有將名下財產移往海外難以追查,若不及時進行保全程序,唯恐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爰請准對相對人之財產於1100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等情,業據提出應解公司登記資料(已解散)、股票轉讓同意書、匯款委託書、匯款回條聯、繳款證明書、光海公司登記資料(已廢止)、營運計畫書、產品說明、銀行帳戶查詢資料、投資意向書、匯款委託書、錮元公司2018年度認股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合作備忘錄、兩造簡訊截圖、原法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529號及107年度執事聲字第99號 民事裁定、蘇君旋106年度之財產所得清單為證(見原法院 司裁全字卷內所附聲證一至十五),應認已釋明本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足使法院信其主張大致為正當,縱其釋明仍有不足,惟其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仍應准許其假扣押之聲請。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及原裁定認抗告人未釋明假扣押之原因,駁回抗告人之聲請及異議,均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斟酌抗告人之聲請、抗告意旨,定假扣押相對人財產範圍及兩造供擔保內容,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鄧晴馨 法 官 曾部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鄭兆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