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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1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許炎灶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518號

抗告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貞利、林貞妤、陳芳怡、陳威志、陳俊豪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108 年2 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 年度救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而依同法第495 條之1第1 項準用第44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提起抗告未繳納裁判費,抗告不合法者,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當事人在抗告程序聲請訴訟救助,經抗告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者,抗告法院得不待該駁回之裁定確定,以該當事人未繳納裁判費為由,駁回其抗告(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501 號裁判要旨參照)。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民國108 年2 月21日原法院108 年度救字第1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院於108 年5 月2 日裁定請抗告人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108 年5 月7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3頁)。抗告人雖曾另行聲請訴訟救助,惟已經本院於108 年5 月2 日以108 年度聲字第215 號裁定駁回,並於108 年5 月13日送達抗告人,亦有裁定書、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215 號卷第9 至11頁)。茲抗告人逾期未補繳裁判費,有卷附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資證明(見本院卷第25、27頁),本件抗告既不合法,依前開說明,本院得毋庸待前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即駁回其抗告。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許炎灶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秦千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518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