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79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793號
- 抗告人
- 周方慰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時代廣場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強制執行聲明
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17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執事聲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執原法院105 年度訴字第2189號民事判決(下稱第2189號判決)之假執行宣告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即抗告人所有如附表丙標所示不動產為強制執行,經原法院以107 年度司執字第87249 號開始執行程序(下稱系爭執行程序),抗告人以超額查封為由,聲明異議,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08 年4 月24日裁定駁回(下稱原處分),抗告人不服提出異議,原法院於108 年5 月17日以108 年度執事聲字第91號裁定駁回(下稱原裁定),抗告人乃提起本件抗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對伊債權金額僅有新臺幣(下同)49萬4635元本金及自105 年8 月7 日起加計之法定遲延利息,相對人明知伊有多筆不動產,如附表甲標所示不動產價值經鑑定為2 千萬元,乙標所示不動產價值鑑定為1470萬元,丙標所示不動產鑑定市價高達1 億7678萬500 元,丁標所示不動產鑑定市價6008萬4000元,相對人竟聲請執行價值最高之丙標不動產,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 條、辦理強制執行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40條第㈨項規定,顯屬超額查封,系爭執行程序應予撤銷,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伊異議均有不當,應予廢棄等語。
二、經查,相對人原聲請查封附表甲、乙、丙、丁標所示不動產(見執行卷一第52-56 頁反面),惟因附表甲、乙標所示不動產各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陽信商業銀行,經陽信商業銀行陳報抗告人截至108 年2 月8 日為止尚欠1 億6579萬3394元(見執行卷三影卷頁數第7 頁),致附表甲、乙標所示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顯不足清償該最高限額抵押權及強制執行費用,本無強制執行實益(強制執行法第80條之1 規定參照),相對人乃於108 年3 月20日具狀撤回對於附表甲、乙標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及於108 年4 月11日撤回附表丁標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見執行卷二第29、32-34 頁、第80頁正反面、第81頁),是相對人聲請執行之標的僅餘附表丙標所示不動產。抗告人雖辯稱:相對人執行市價較高之附表丙標所示不動產,而捨市價較低之附表甲、乙、丁標所示不動產,乃超額執行云云。惟按債權人僅聲請執行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所有某特定財產,債務人其餘財產非為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者,依強制執行程序係採行當事人進行主義,執行法院應僅就為強制執行標的之特定財產,依前揭規定認定是否有超額查封情事,尚無逕行調查債務人其他財產狀況後,以債務人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為由,認定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特定財產為超額查封,而不准實施強制執行餘地(本院98年度抗字第943 號裁定意旨參照)。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及第40條第㈨項規定,均係針對債權人聲請查封債務人數筆不動產時,應依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 條規定,查封不動產以其價格足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者為限。本件相對人既已撤回對於附表甲、乙、丁標所示不動產之執行,則系爭執行程序僅餘附表丙標所示不動產一項執行標的,自與上開規定之情形不同,故執行法院尚無從以有附表甲、乙、丁標所示不動產為由,逕認本件有超額執行。故抗告人此部分主張並無可採。
三、綜上所述,抗告人以系爭執行程序就附表丙標所示不動產之查封拍賣,違反強制執行法第50條、第113 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27條、第40條第㈨項等規定,聲明異議,並非有據。原處分及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並無不合,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及原處分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甲標(已撤回) ┌─────────────────────────────────────────────────┐ │107年度司執字第87249號 財產所有人:周方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北市│信義區 │信義 │三 │36-3 │4161 │100000分之 │13,800,000元 │ │ │ │ │ │ │ │ │230 │ │ │ ├───┼────┴───┴───┴──────┴───────┴──────┴────────┤ │ │備考 │592建號之土地持分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3 │592 │臺北市信義區信│12層樓│三層:24.74 │ │ 1分之1 │6,200,000元 │ │ │ │義段三小段36-3│鋼筋混│合計:24.74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信義路五段109 │ │ │ │ │ │ │ │ │號三樓之9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 619、813建號之持分 │ └─┴──┴────────────────────────────────────────────┘ 乙標(已撤回) ┌─────────────────────────────────────────────────┐ │107年度司執字第87249號 財產所有人:周方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北市│信義區 │信義 │三 │36-3 │4161 │100000分之 │13,300,000元 │ │ │ │ │ │ │ │ │223 │ │ │ ├───┼────┴───┴───┴──────┴───────┴──────┴────────┤ │ │備考 │628建號之土地持分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4 │628 │臺北市信義區信│12層樓│四層:29.77 │陽台(3.94)│ 1分之1 │1,400,000元 │ │ │ │義段三小段36-3│鋼筋混│合計:29.77 │、花台(1.3│ │ │ │ │ │地號 │凝土造│ │7) │ │ │ │ │ │--------------│ │ │ │ │ │ │ │ │信義路五段109 │ │ │ │ │ │ │ │ │號四樓之8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 640、813建號之持分 │ └─┴──┴────────────────────────────────────────────┘ 標別:丙 ┌─────────────────────────────────────────────────┐ │107年度司執字第87249號 財產所有人:周方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北市│信義區 │信義 │三 │36-3 │4161 │100000分之 │92,350,000元 │ │ │ │ │ │ │ │ │1853 │ │ │ ├───┼────┴───┴───┴──────┴───────┴──────┴────────┤ │ │備考 │812建號之土地持分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812 │臺北市信義區信│12層樓│地下二層:221.4 │ │ 1分之1 │103,000,000元 │ │ │ │義段三小段36-3│鋼筋混│合 計:221.4 │ │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信義路五段109 │ │ │ │ │ │ │ │ │號地下二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 813建號之持分 │ └─┴──┴────────────────────────────────────────────┘ 丁標(已撤回) ┌─────────────────────────────────────────────────┐ │107年度司執字第87249號 財產所有人:周方慰 │ ├─┬───────────────────────┬───────┬──────┬────────┤ │編│ 土 地 坐 落 │ 面積 │ 權 利 │ 最低拍賣價格 │ │ ├───┬────┬───┬───┬──────┼───────┤ │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段 │ 地 號 │ 平方公尺 │ 範 圍 │ (新臺幣元) │ ├─┼───┼────┼───┼───┼──────┼───────┼──────┼────────┤ │1 │臺北市│信義區 │信義 │三 │36-3 │4161 │100000分之 │57,400,000元 │ │ │ │ │ │ │ │ │1150 │ │ │ ├───┼────┴───┴───┴──────┴───────┴──────┴────────┤ │ │備考 │811建號之土地持分 │ └─┴───┴───────────────────────────────────────────┘ ┌─┬──┬───────┬───┬─────────────────┬────┬─────────┐ │編│ │ │建築式│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權利 │ │ │ │ │基 地 坐 落│樣主要├───────────┬─────┤ │ 最低拍賣價格 │ │ │建號│--------------│建築材│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 │ │ │ │建 物 門 牌│料及房│ │要建築材料│ │ (新臺幣元) │ │號│ │ │屋層數│合 計 │及用途 │ 範圍 │ │ ├─┼──┼───────┼───┼───────────┼─────┼────┼─────────┤ │1 │811 │臺北市信義區信│12層樓│地下一層:1180.63 │ │ 10000分│8,800,000元 │ │ │ │義段三小段36-3│鋼筋混│合 計:1180.63 │ │ 之1588 │ │ │ │ │地號 │凝土造│ │ │ │ │ │ │ │--------------│ │ │ │ │ │ │ │ │信義路五段109 │ │ │ │ │ │ │ │ │號地下一樓 │ │ │ │ │ │ │ ├──┼───────┴───┴───────────┴─────┴────┴─────────┤ │ │備考│含共同使用部分813建號之持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