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執行法 第 80-1 條(無益執行之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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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不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 2.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 3.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4.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之規定,於該不動產已併付強制管理之情形;或債權人已聲請另付強制管理而執行法院認為有實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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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 規定,不動產拍賣底價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及執行費用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逾七日未聲明繼續即撤銷查封返還債務人。
Q · 我查封了債務人的房子,為什麼法院要我七天內決定要不要繼續?
因底價不夠還優先債權,屬無益執行
依強制執行法第 80 條之 1,當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如銀行抵押貸款)加執行費用時,你身為一般債權人即使拍定也分不到錢,法律視為「無益執行」。法院會通知你,你須在七日內證明可賣得更高、或自行指定更高底價並聲明願負擔流標費用,逾期法院即撤銷查封、把房子還給債務人。
深度解讀
債權人費盡千辛萬苦取得執行名義,好不容易讓法院查封了債務人的房子,結果鑑定報告一出來,底價連優先債權(比如銀行的抵押貸款)加上執行費用都不夠付。這時候一個殘酷的事實擺在你面前:就算房子拍掉了,你身為一般債權人可能一毛錢都分不到,因為排在你前面的銀行先拿走全部。法律認為這種「拍了也白拍」的執行沒有意義,所以給了你一個選擇:七天之內,要嘛證明房子其實能賣更高、要嘛自己願意承擔風險指定更高底價並負擔費用,否則法院就撤銷查封,把房子還給債務人。你沒看錯,債務人的房子反而因為你的債權太小而被解套了。更戲劇性的是:如果你硬撐著拍了但流標,你又不承受,法院會再給三個月公告讓其他人來買。三個月過了還是沒人要,整個執行程序結束,查封撤銷,房子回到債務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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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 不動產名詞
- 拍賣名詞
- 優先債權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債權名詞
- 撤銷名詞
- 查封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訊問名詞
- 抵押權名詞
本條有 2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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