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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法 第 80-1 條(無益執行之禁止)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不動產拍賣最低價額不足清償優先債權強制執行之費用者,執行法院應將其事由通知債權人。債權人於受通知後七日內,得證明該不動產賣得價金有賸餘可能或指定超過該項債權及費用總額之拍賣最低價額,並聲明如未拍定願負擔其費用而聲請拍賣。逾期未聲請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2. 依債權人前項之聲請為拍賣而未拍定,債權人亦不承受時,執行法院應公告願買受該不動產者,得於三個月內依原定拍賣條件為應買之表示,執行法院於訊問債權人及債務人意見後,許其應買;債權人復願承受者亦同。逾期無人應買或承受者,執行法院應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
  3. 不動產由順位在先之抵押權或其他優先受償權人聲請拍賣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4. 第一項、第二項關於撤銷查封將不動產返還債務人之規定,於該不動產已併付強制管理之情形;或債權人已聲請另付強制管理而執行法院認為有實益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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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uwang
2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注意!app項次標示錯誤!!! 原標示第三項錯誤,正確為第二項後段! 第四項應為第三項! 第五項應為第四項! 可查立法院法律系統為證!特此更正。
xinru030992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無益查封之禁止(不動產執行)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