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7 分鐘讀完 全文 2,51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0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李瑜娟蕭清清沈佳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抗字第900號

抗告人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朱漢寶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祚丞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彥麟律師
相對人
巨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國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3月2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112號移轉管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歐嘉瑞,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本院卷第71頁至第75頁),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65頁、第67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抗告意旨略以:伊於原審起訴後,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歐嘉瑞,原裁定仍以戴謙為法定代理人,當然違背法令。又兩造所簽署中油天然氣事業部北區營業處勞務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第18條第4項雖約定 :如因系爭契約涉訟,以該契約所列本公司主辦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然伊係向相對人即被告主事所所在地之管轄法院即原法院起訴,原法院即屬相對人方便應訴之法院;且合意管轄並無絕對排斥普通審判籍及特別審判籍法院管轄之效力。原法院未予相對人就管轄表示意見,以賦予當事人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機會,即逕將本件移送苗栗地院,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訴訟代理權,不因法定代理人變更而消滅,而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除非法院認有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而裁定停止外,訴訟程序不因法定代理權消滅而當然停止,須至該受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完成委任事務後,訴訟程序始當然停止,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73條、第170條、第173條規定即明。查抗告人於原審起訴時,其法定代理人為戴謙,並出具有特別代理權之委任書委任朱漢寶、吳祚丞、李彥麟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民事起訴狀及委任書足據 (原審卷第8頁、第15頁);則抗告人法定代理人雖於原審審理期間變更為歐嘉瑞(本院卷第57頁),依前揭規定,其訴訟程序並未當然停止,亦無抗告人未經合法代理之情形。則原裁定雖誤列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為戴謙,並非當然違背法令。抗告人執此指摘原裁定違誤,並無理由。

四、次按當事人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應以文書證之;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間以書面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者,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優先適用(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110號裁定參照)。 查抗告人於原法院起訴,係以相對人違反兩造所簽訂系爭契約為由,依系爭契約及民法第227條第2項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有民事訴訟狀可稽(原審卷第8頁至第13頁), 足悉兩造係因系爭契約涉訟,自非專屬管轄。 又系爭契約第18條第4項既約定:「本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本契約所列本公司主辦單位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原審卷第42頁);而系爭契約所列抗告人主辦單位即北區營業處之所在地為苗栗市乙節,已載明於系爭契約(原審卷第44頁),且有抗告人服務據點電話地址一覽表足憑(原審卷第62頁),並為抗告人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5頁)。堪認兩造不僅以文書合意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且核其約定之文義,既未賦予兩造得選擇合意管轄法院或原有管轄法院為管轄之權利,自無從認為原法院仍有管轄權。則原法院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兩造合意管轄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審理,於法自無不合。至於民事訴訟法第25條雖規定:「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然審酌相對人於原法院裁定移轉管轄前,既未於原法院應訴或為任何陳述;其於收受原法院移轉管轄之裁定後(送達回證附於原審卷第71頁),復未見聲明不服或表示任何反對之意見,自難認其有以原法院為擬制合意管轄法院之意。則抗告人指摘:原法院未賦予相對人表示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第25條規定之機會,顯然不當云云,亦難認有據。

五、從而,原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 依職權將本件訴訟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核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9…」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