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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方彬彬朱美璘黃若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63號

抗告人
朱水豔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涂小梅間聲明異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3 月27日本院108 年度聲字第16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則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查抗告人不服本院所為駁回聲請之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裁定駁回其抗告。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方彬彬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6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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