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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號

停止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麟倫楊雅清賴劍毅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94號

聲請人
劉興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蕭利亞、劉承杰間請求排除侵害再審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71號確定判決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稱新北地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新北地院以108年度司執字第10422號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惟聲請人已就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保障權益,爰聲請准供擔保停止執行等語。

二、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固定有明文。所謂必要情形,應由法院就回復原狀之聲請,或再審之訴,或異議之訴,或抗告,在法律上是否顯無理由,以及如不停止執行,將來是否難於回復執行前之狀態等各情形予以斟酌。查聲請人就本院107年度上字第671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業經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30日以108年度再易字第5號判決駁回。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賴劍毅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桂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9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停止執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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