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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吳麗惠林純如邱蓮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06號

聲請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黃柏仁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七年度重上更一字第一二一號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之民國一○八年三月二十一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4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2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請求確認本院諭知陳報之具體事項,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8年3月21日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準備程序筆錄法庭錄音光碟等語。查聲請人為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期日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此部分聲請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說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麗惠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06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