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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陳麗芬湯千慧邱蓮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

上訴人
交通部高速公路局(原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訴訟代理人
謝錦仁律師
被上訴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複代理人
許筑涵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宜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8月20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8年9月20日提起上訴,並於同日委任孔繁琦律師、謝錦仁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有上訴狀及委任書可按,是上訴人於108年9月20日起,有表明上訴理由之能力。然上訴人自提出委任書後,已逾20日,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見本院卷二第243-246頁)可參,依上開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邱蓮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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