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591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台聲字第2591號
- 聲請人
-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清良
- 訴訟代理人
- 李家慶律師
馮基源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交通部高速公路局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理由
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兩造對於臺灣高等法院(下稱原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9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1159號(下稱1159號)判決:㈠原判決關於命相對人再給付及駁回其上訴暨該訴訟費用部分廢棄,發回原法院;㈡聲請人之上訴駁回;㈢第三審訴訟費用,關於駁回聲請人上訴部分,由聲請人負擔。嗣經原法院以107 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21 號判決:㈠原判決除確定部分外,關於命相對人給付聲請人超過新臺幣2億4,702萬0,907 元本息部分,及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上開廢棄部分,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訴駁回;㈢相對人其餘上訴駁回;㈣聲請人之上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㈤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由相對人負擔百分之35,餘由聲請人負擔,嗣經本院以109 年度台上字第1153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確定。聲請人就其勝訴部分,聲請核定1159號事件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尚無不合,爰核定如主文所示。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