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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92號

返還履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傅中樂魏于傑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792號

上訴人
樺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清良
訴訟代理人
李家慶律師
訴訟代理人
梅芳琪律師
訴訟代理人
馮基源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林奕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信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吳意淳律師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上訴人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新建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趙興華
訴訟代理人
孔繁琦律師
複代理人
潘怡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二項關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惟當事人如就本案判決已合法上訴者,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792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履約保證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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