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6號聲 請 人 丁允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千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款、 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原法院對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千堯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經該院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66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即同時就上開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稽。依上開說明,該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聲請人就上開事件所提上訴。聲請人復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