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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瑜娟蕭清清沈佳宜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6號

聲請人
丁允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千堯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有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之效力;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款、 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於原法院對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千堯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 原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經該院判決聲請人敗訴,聲請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66號),並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聲請人於起訴時即同時就上開事件向原法院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以107年度救字第17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該訴訟救助事件卷宗可稽。依上開說明,該准許訴訟救助之效力及於聲請人就上開事件所提上訴。聲請人復為本件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瑜娟

法 官 蕭清清

法 官 沈佳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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