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8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89號
- 聲請人
- 劉冠麟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謝新平間本院106年度上字第583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0六年度上字第五八三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一0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一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一0六年十月十七日、一0六年十二月五日準備程序及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謝新平對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 年度訴字第1263號),所執理由為其於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583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中,對伊有新臺幣(下同)270 萬1,237 元之債權為抵銷,伊為於該案訴訟攻防、提出證據所需,有瞭解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583 號事件案情及核對民國(下同)106 年6月27日、同年8月22日、同年10月17日、同年12月5日準備程序及同年12月26 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陳述,與筆錄記載內容是否相符之必要,爰聲請交付上開期日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6 年度上字第583 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之當事人,業據其提出判決書影本及另案債務人異議之訴開庭通知書為憑,而該事件經提起上訴,現繫屬於最高法院,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可稽,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