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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8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583號

上訴人
劉冠麟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新平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返還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柒拾伍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583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01,23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41,743元,惟上訴人已向本院繳納45,918元(41,743元﹢4,17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可稽,顯有溢繳第三審裁判費之情。是上訴人聲請返還其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4,175元(45,918元–41,743元),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583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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