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5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355號
- 聲請人
- 簡誌重
- 法定代理人
- 李堉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余建華間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0月15日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4號、108年5月9 日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聲請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須以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為要件,當事人倘已繳納訴訟費用者,即無聲請准予訴訟救助之實益。查本件聲請人就同一事件之不同審級裁定即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74號、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32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附於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76號卷可稽,本件又聲請訴訟救助,自有不合;且聲請人再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聲再字第76號裁定認為不合法而駁回在案,自屬顯無勝訴之望,則依上開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