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54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544號
- 聲請人
- 朱威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黃麗卿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六年度醫上易字第四號損害賠償事件於附表所示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上訴人,為確認案情需要,而有調取如附表所示準備程序期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以供核對上開期日筆錄內容有無疏漏之必要,爰請求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附表: │├───┬─────────┬─────────┤│編號 │ 日期(民國) │期日類型 │├───┼─────────┼─────────┤│1 │106 年11月2 日 │準備程序期日 │├───┼─────────┼─────────┤│2 │106 年12月18日 │準備程序期日 │├───┼─────────┼─────────┤│3 │107 年4 月23 日 │準備程序期日 │├───┼─────────┼─────────┤│4 │107 年6 月4 日 │準備程序期日 │├───┼─────────┼─────────┤│5 │107 年10月15日 │準備程序期日 │├───┼─────────┼─────────┤│6 │107 年12月17日 │準備程序期日 │├───┼─────────┼─────────┤│7 │108 年1 月28日 │準備程序期日 │├───┼─────────┼─────────┤│8 │108 年3 月18日 │準備程序期日 │├───┼─────────┼─────────┤│9 │108 年4 月8 日 │準備程序期日 │├───┼─────────┼─────────┤│10 │108 年5 月2 日 │準備程序期日 │├───┼─────────┼─────────┤│11 │108 年6 月13日 │準備程序期日 │├───┼─────────┼─────────┤│12 │108 年7 月4 日 │準備程序期日 │├───┼─────────┼─────────┤│13 │108 年7 月18日 │準備程序期日 │├───┼─────────┼─────────┤│14 │108 年8 月6 日 │言詞辯論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