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
- 上訴人
- 朱威丞
- 訴訟代理人
- 朱俊源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婷
- 被上訴人
- 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劉建良
- 被上訴人
- 黃麗卿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蕭維德律師
黃金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劉建良為被上訴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本件被上訴人臺灣基督長老教會馬偕醫療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8年8月30日106年度醫上易字第4號判決送達前之108年5月31日變更為劉建良,有醫療機構開業執照在卷可憑(本院卷四第451頁),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