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79號
- 聲請人
- 林宗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耀彬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31日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裁定已經確定,而有民事訴訟法第496 條第1 項或第497 條之情形者,得準用本編之規定,聲請再審,同法第507 條固有明文規定。惟同法第496 條第1 項第1 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並不包括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在內。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35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第496 條第1 項第1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無非以原確定裁定所為其對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未具體表明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有何法定之再審事由之認定而為指摘。然原確定裁定,以聲請人對本院108 年度聲再字第18號裁定,未具體表明本院107 年度聲再字第64號裁定有何法定之再審事由,認其再審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核屬法院對於再審要件之事實認定,依上開說明,並非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請人以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同法第496 條第1項第1 款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聲請再審,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