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 上訴人
- 洪堯欽
- 訴訟代理人
- 謝曜焜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陳石池
- 被上訴人
- 林孟暐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古清華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爵豪律師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法官「王育珍」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昆曄」。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由法官李昆曄參與審判所作成(見本院卷㈤第473頁),是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