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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李昆霖王育珍林翠華

上訴人
洪堯欽
訴訟代理人
謝曜焜律師
被上訴人
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陳石池
被上訴人
林孟暐
共同訴訟代理人
古清華律師
複代理人
賴爵豪律師

路涵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法官「王育珍」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李昆曄」。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係由法官李昆曄參與審判所作成(見本院卷㈤第473頁),是關於陪席法官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王育珍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醫上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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