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3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169號

返還服務費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林玉珮何君豪朱美璘

上訴人
鍾祥鎮

廖秀東

徐英豪

黃國烋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昱瑄間返還服務費差額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9日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對本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69號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前開裁定業於109年1月9日送達上訴人(見本院卷404頁),惟上訴人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可參(見本院卷405至407頁),依首揭規定,上訴人之上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敬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16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服務費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