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4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黃明發林政佑賴彥魁

被上訴人
孫愛素(盧阿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上訴人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孫愛素為被上訴人盧阿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原被上訴人盧阿芳於本件判決送達(見本院㈤卷第333至335頁)後之民國111年4月9日死亡,其唯一繼承人為孫愛素,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除戶戶籍資料、現戶戶籍資料可稽。孫愛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昭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44號於民國 111 年 06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