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44號
- 被上訴人
- 孫愛素(盧阿芳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被上訴人與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孫愛素為被上訴人盧阿芳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原被上訴人盧阿芳於本件判決送達(見本院㈤卷第333至335頁)後之民國111年4月9日死亡,其唯一繼承人為孫愛素,且未聲明拋棄繼承,有除戶戶籍資料、現戶戶籍資料可稽。孫愛素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