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 帶
- 被上訴人
- Crystalclear Wealth Limited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吳宗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欽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洪巧華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郭力菁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翁偉倫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附帶上訴人 佑迪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立文
- 訴訟代理人
- 黃于珊律師
- 複代理人
- 邱永豪律師
- Rich Pine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