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17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 帶 被 上訴 人 Crystalclear Wealth Limited Rich Pine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吳宗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洪巧華律師 郭力菁律師 翁偉倫律師 被上訴人即 附帶上訴人 佑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複 代理 人 邱永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 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陳筱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書記官 陳珮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