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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57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胡宏文朱慧真陳筱蓉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士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附 帶

被上訴人
Crystalclear Wealth Limited
共同法定代理人
吳宗戊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欽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巧華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力菁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佑迪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立文
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律師
複代理人
邱永豪律師
Rich Pine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0年10月5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第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朱慧真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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