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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字第881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周祖民鄭威莉馬傲霜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林麗雅
訴訟代理人
曾憲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英哲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湘蓁律師
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林麗貞
訴訟代理人
卓家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沛頌律師
訴訟代理人
視同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林盛文
訴訟代理人
謝憲杰律師
複代理人
尤薏菁律師
複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上訴人
林明玲
上訴人
林珊羽
上訴人
林群翔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被上訴人即

視同上訴人 林新翔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後段關於「由上訴人林明玲、林珊羽、林群翔及視同上訴人林新翔負擔百分之一」之記載,應更正為「由上訴人林明玲、林珊羽、林群翔及視同上訴人林新翔負擔百分之九十九」。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文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上字第881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