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上更一字第92號
- 上訴人
- 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國彬(即清理人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召集人)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炳坤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彥麟律師
- 上訴人
- 翁德銘
- 訴訟代理人
- 陳良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正和律師
- 被上訴人
- 何智輝
王素筠
王定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關於「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應更正為「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六、七、九、十、十一項關於「上訴人國華人壽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均應更正為「上訴人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正本法官「邱琦」,應更正為法官「高明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項裁定,附記於判決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裁定之正本送達。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顯然錯誤;正本有與原本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不符,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