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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再字第1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容正王怡雯紀文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19號

再審原告
陳胤文
再審被告
陳義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5 月8 日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263 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必對於確定判決始得提起,若其判決並未確定,或雖經判決而不能發生判決之效力,則其提起再審,即不得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871號民事判例要旨參照)。又按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之本院107 年度重上字第26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下稱前案),經本院於108 年5 月8 日以107 年度重上字第263 號判決(下稱前案判決)後,再審原告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經前案以上訴逾期為由,於108 年6 月18日以107 年度重上字第263 號裁定駁回其上訴(下稱前案裁定),再審原告不服,提起抗告,前案於108 年7 月25日送抗告等情,有前案判決、前案裁定、民事抗告狀、前案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在卷可憑(本院卷第99至109 、117 、119 至122 、127 至130 頁),足見前案判決尚未確定。再審原告於108 年7 月8 日對前案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有本院收狀戳章在卷可稽(本院卷第3 頁),係屬對尚未確定之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依前開說明,於法自有未合,其再審之訴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紀文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昱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再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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