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再字第36號

清償債務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謝碧莉王本源陳月雯

再審原告
林慈愛
再審被告
江木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68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1年3月28日本院99年度重上字第68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20萬4250元,經本院於109年1月3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20日內補正,再審原告業於109年1月9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見本院卷第149頁)。雖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31日以108年度聲字第557號裁定予以駁回,再審原告不服該裁定,提起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9年7月8日以109年度台抗字第920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見本院108年度聲字第557號卷第33至34頁、第57至58頁)。茲再審原告迄未依限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見本院卷第159至165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王本源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再字第36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