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丁蓓蓓

上訴人
應成功
訴訟代理人
吳威廷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應禮賢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捌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訴訟事件應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費,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原法院起訴請求分割被繼承人應馬文彤、應道春之遺產,而應馬文彤所遺財產價值扣除稅款後,經原法院認定為新臺幣(下同)6,397萬4,307元,上訴人對應馬文彤遺產之特留分為1/10;應道春之遺產價額為2億836萬6,780元,上訴人對應道春遺產之特留分為1/8,依前揭規定,本件第一審訴訟標的價額為上訴人因分割應馬文彤、應道春遺產所受利益即3,244萬3,278元(計算式:《63,974,307×1/10》+《208,366,780×1/8》=32,443,27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萬7,560元(見原審卷一第9頁),扣除上訴人已繳納第一審裁判費9萬7,822元,尚欠第一審裁判費19萬9,738元未據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1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丁蓓蓓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於民國 109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