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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42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張松鈞吳孟竹楊舒嵐

上訴人
A01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上訴人
A02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為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返還借款事件業經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6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憑。

二、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吳孟竹

              法 官 楊舒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重家上字第42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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