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字第42號
- 上訴人
- A01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 上訴人
- A02
- 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9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家訴字第25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十九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請求夫妻剩餘財產事件訴訟之裁判,應以本院110年度重上更㈠字第197號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為據,命在該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查上開返還借款事件業經經最高法院於民國114年5月8日以114年度台上字第467號裁定駁回上訴確定,有該裁定在卷可憑。
二、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