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7號
- 上訴人
- 謝易玖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段誠綱律師
- 被上訴人
- 吳錦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本院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7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8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7號第二審判決,於民國109年4月29日提起上訴,並委任張立業律師、段誠綱律師為第三審之訴訟代理人,應於提出上訴後之20日內(即109年5月19日前)提出上訴第三審理由書。惟上訴人迄未提出上訴第三審理由書,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可稽,依上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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