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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周美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

抗告人
陳萬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朝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就民國108年5月23日提出之「刑附民事聲明異議,抗告(請更正,調查)狀陳聖珠等18人個人部分」補正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理由

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於108年5月23日提出「刑附民事聲明異議,抗告(請更正,調查)狀陳聖珠等18人個人部分」,未據抗告人簽名或蓋章,爰限期命為補正(不得以影本或傳真方式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呂 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於民國 108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