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
- 抗告人
- 陳萬豐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朝騰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就民國108年5月23日提出之「刑附民事聲明異議,抗告(請更正,調查)狀陳聖珠等18人個人部分」補正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理由
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7條、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2號裁定提起抗告,於108年5月23日提出「刑附民事聲明異議,抗告(請更正,調查)狀陳聖珠等18人個人部分」,未據抗告人簽名或蓋章,爰限期命為補正(不得以影本或傳真方式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抗告。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