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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國字第3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周祖民鄭威莉馬傲霜

上訴人
匡廣進
被上訴人
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郝培芝
訴訟代理人
王綺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郝培芝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 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9年度上國字第3號國家賠償事件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判決終結,該判決於同年8月5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見本院卷231頁),上訴人於同年9月1日提起第三審上訴,又被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已於同年9月1日變更為郝培芝,並據其於同年月11日向本院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民事聲明承受訴訟暨上訴答辯狀、總統府秘書長109年8月26日華總一禮字第10900097260號錄令通知等可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國字第3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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