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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李昆曄

上訴人
簡菊子
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
盧建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1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85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原審法院於民國109年11月10日以裁定限期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訴人莊榮兆、簡菊子依序於同年11月13日、同年11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民權一派出所寄存司法文書登記及具領登記簿等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5、57、67頁),嗣上訴人雖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於同年12月7日以109年度聲字第617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該裁定依序於同年12月15日、同年12月16日送達上訴人莊榮兆、簡菊子,有送達證書等件附於本院109年度聲字第617號卷可查(見該卷第21至25頁)。而上訴人迄未依前開原審裁定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1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李昆曄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華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上訴不合法之情形,已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得不行前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易字第1402號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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