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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陳邦豪胡芷瑜古振暉

被上訴人
羅琬瑩(即羅兆來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羅珮如(即羅兆來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狄娜(即羅兆來承受訴訟人羅永發之承受訴訟人)
羅郁淇(即羅兆來承受訴訟人羅永發之承受訴訟共 同 林君鴻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育瑄律師上 訴 人 簡桂丹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3日本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被上訴人羅永發由繼承人狄娜、羅郁淇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於判決送達後,始發現者,參酌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意旨,承受訴訟之聲明,仍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被上訴人羅永發(下稱其名)在本件審理期間,於民國108年12月24日死亡,惟迄本院於110年3月23日判決,均未曾聲明承受訴訟。嗣本院於同年4月1日送達判決,家屬仍以羅永發之名義收受後(未合法送達),直至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始發現上情。因狄娜、羅郁淇為羅永發之繼承人,且未經拋棄繼承,並聲明承受訴訟,有除戶戶籍謄本、戶口名簿、繼承系統表等件可稽,依上揭說明,本件自應由狄娜、羅郁淇為羅永發之承受訴訟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邦豪

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26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遷讓房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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