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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管靜怡林政佑陳瑜

上訴人
優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反訴被告
法定代理人
王朝樑
訴訟代理人
謝宗穎律師
複代理人
陳彥嘉律師
被上訴人
百一寬頻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反訴原告
百一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錦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建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11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第一欄關於「貸款本金(美金)」之記載,應更正為「貨款本金(美金)」、附表利息起算日欄關於「101年12月3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12月3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管靜怡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陳 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怡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更一字第96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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