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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075號

返還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謝碧莉林晏如陳月雯

上訴人
吳東宥(原名吳當雄)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功偉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7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七日內,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第1項但書及第2項情形,應於提起上訴或委任時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075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其訴訟代理人,爰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陳月雯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侯雅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1075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價金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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