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284號
- 上訴人
- 戴朝旺
- 上訴人
- 謝金榜
- 訴訟代理人
- 陳睿智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鍾李駿律師
- 被上訴人
- 潘文豐
- 被上訴人
- 高燕宏
- 訴訟代理人
- 洪郁雅律師
- 複代理人
- 吳彥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關於「其中新臺幣柒拾貳萬貳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玖拾叁萬零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新臺幣柒拾陸萬貳仟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五日起,其中新臺幣捌拾玖萬零肆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日起」。
理由
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