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1578號
- 聲請人
- 王登福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高怡修、林達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78號判決,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2月19日具狀主張本院109年度上字第1578號判決有脫漏,聲請補充判決。惟查本院上開判決並無訴訟標的一部或訴訟費用脫漏之情事,而聲請人之書狀亦未敘明上開判決有何訴訟標的或訴訟費用脫漏情事,則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