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上字第30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鄭威莉

上訴人
高群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玉蓮
被上訴人
周明權(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周明政(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周明志(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周明洋(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周貴英(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周惠美(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周順壽
被上訴人
周義雄
被上訴人
周伯祥
被上訴人
周伯楠
被上訴人
周賓鴻
被上訴人
周坤灶
被上訴人
周明月
被上訴人
周月清
被上訴人
周郭盆
被上訴人
周豊永
被上訴人
高美鈴
被上訴人
高秋錦
被上訴人
高炳宏
被上訴人
高應榮
被上訴人
高炳建
被上訴人
周宜軒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呂玉玲
被上訴人
簡金寶
被上訴人
游世一
被上訴人
寬頻房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游凱翔
被上訴人
周芳子

周美紅

周美女

周美貴

周温偉

翁聖儒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周明權、周明政、周明志、周明洋、周貴英、周惠美為被上訴人周金盛之承受訴訟人。

理由

一、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及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111年7月29日宣示判決;被上訴人周金盛於111年6月6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周明權、周明政、周明志、周明洋、周貴英、周惠美,有繼承系統表、除戶謄本、戶籍謄本可稽(見本院卷376-390頁),周明權於111年9月5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命周明政、周明志、周明洋、周貴英、周惠美承受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上字第306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