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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字第21號

清償債務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麗芬邱蓮華林純如

再審原告
謝隆昌
再審被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訴訟代理人
朱麗真律師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再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再字第2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清償債務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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