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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95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慈惠趙雪瑛陳婷玉

抗告人
姜榮昇
相對人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麗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發回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聲請勞動調解,應以書狀為之;聲請書狀應載明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在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項下,應記載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此觀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2款、第4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之規定即明。又法官應隨時注意行使闡明權,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確定爭執法律關係所必要之聲明或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令其敘明或補充之,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30條第1項亦著有規定。從而,勞動調解聲請狀已記載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併請求及陳述之事實足以具體特定時,法院當可經由闡明權之職權行使而得知實體法上之基礎事實,即應認為聲請狀之記載已符合上開規定。

二、經查:

㈠抗告人於民國108年12月28日向臺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提出起訴狀,嗣經該院於109年1月8日以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裁定將本件訴訟移送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原法院)。原法院認依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2項規定,本件起訴應視為調解之聲請,而抗告人於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2項分別記載:「請求確認原告與被告間之勞動『僱傭關係』存在」、「應自108年12月28日起,至確定給付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0日給付聲請人(薪資)新台幣(下同)34,000元,至清償日止,應加發給『1個月』的離職金,以上皆應含『法定遲延』利息」,前者主張僱傭關係存在之期間未明確,復難以推定期存續期間,且二者均未具體特定其訴訟標的金(價)額,致原法院無從據以特定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裁定命抗告人補繳勞動調解聲請費;原法院另認抗告人於訴之聲明第3項僅表明相對人係於「108年12月27日晚間值勤時無預警解雇聲請人」之旨,並未詳敘抗告人因此受有精神損害之原因事實經過(即原因事實發生之時、地及其內容),乃於109年7月30日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規定,裁定命抗告人於5日內補正之。抗告人雖於收受此裁定之同日(即同年8月3日)提出民事異議狀(見原法院卷第18-23頁),然僅撤回離職金的請求,其餘逾期未予補正,原法院即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2項規定,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下稱原裁定)。

㈡惟抗告人於訴之聲明第1項固未具體表明僱傭關係存續期間,然未定期限之僱傭契約,其存續期間本難於起訴時即具體確定,再參以抗告人已於事實及理由欄中表明其係於108年12月27日晚間9時30分許值勤時,遭相對人非法解僱,二者綜合以觀,業得特定抗告人係請求確認其與相對人間之僱傭關係於是日後仍存在;至抗告人於訴之聲明第2項表明請求相對人自非法解僱之翌日起按月給付薪資34,000元,且其訴之聲明第3項則記載「請求被告因不當將原告『無預警』之解職,應含精神補償費共計1,000萬元」等語,亦得特定其係請求法院判命相對人給付薪資及因遭非法解僱之精神補償費,是依抗告人起訴狀之記載,已可特定其欲請求法院裁判之法律關係,揆諸前引說明,應認抗告人之起訴狀符合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1項、第3項第2款、第4款、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項之規定。縱其聲明尚有不完足之處,亦應由原法院行使闡明權,令抗告人為適當之聲明或陳述。原法院乃以抗告人之聲明違背明確性原則為由,認其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訴,尚有未洽。抗告意旨雖未指摘及此,惟原裁定既有可議,仍應予以廢棄,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9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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