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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抗字第9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李慈惠趙雪瑛陳婷玉

抗告人
姜榮昇
相對人
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麗妃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萬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17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0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伊於原法院對相對人提起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下稱本案訴訟),因生活困難無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原法院雖認伊起訴不合法而裁定駁回本案訴訟,並以其顯無勝訴之望,併予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下稱原裁定),惟伊已對駁回本案訴訟之裁定提起抗告,且伊於民國109年7月14日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中低收入戶,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視為伊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故對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並准予訴訟救助等語。

三、經查:原法院以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裁定駁回本案訴訟,並以抗告人顯無勝訴之望為由,併予駁回其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惟原法院109年度重勞訴字第17號裁定業經本院廢棄(案列109年度勞抗字第95號),並將本案訴訟發回原法院另為適法之處理。而觀之抗告人在本案訴訟之訴狀內容,並無不待法院踐行調查證據、認定事實程序,即知在法律上顯然不能獲得勝訴判決之情形,即難認其本案訴訟顯無勝訴之望。又抗告人業於109年7月14日經台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中低收入戶,有中低收入戶卡及該局北市社助字第1093109071號函為憑(見本案訴訟原法院卷第42-44頁),依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應予准許。原法院未及審酌上情,駁回抗告人訴訟救助之聲請,尚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更為裁定如主文第2 項所示。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趙雪瑛

法 官 陳婷玉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抗字第94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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