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05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聯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88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7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中低收入戶,已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臺北市中低收入戶卡、臺北市政府社會局109年7月14日北市社助字第1093109071號函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23、25頁),應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於109年7月24日以109年度救字第152號裁定駁回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尚須經調查,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