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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6號

返還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蕭胤瑮鄭威莉許勻睿

上訴人
謝承峰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上訴人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者,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後段、第444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又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

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此專指發回或發交前上訴已繳上訴裁判費

者而言;至當事人對於原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將該

裁定廢棄發回,由原法院另為本案有無理由之判決後,再對之提

起上訴者,仍有繳納上訴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696號裁定可參)。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松發等間返還

遺產事件,對於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98號裁定提起抗告,由

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廢棄後,經原法院以107年度訴更

一字第7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8年度上

字第441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再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以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聲明不服,對之提起

本件上訴;上訴人未曾於前述發回前上訴時繳納上訴裁判費,自

不在上開法條免徵裁判費之範圍。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4萬9,122元,應徵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分

別為2萬4,265元、3萬6,397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4

,245元,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元及

第二審裁判費3萬6,397元,合計共3萬6,417元(即20元+3萬6,397

元=3萬6,417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許勻睿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秦湘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上字第26號於民國 109 年 05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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