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上字第26號
- 上訴人
- 謝承峰
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上訴人未依規定繳納裁判費
者,第二審法院應先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以上訴不合
法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
1項後段、第444條第1項規定定有明文。又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
上訴者,免徵裁判費,此專指發回或發交前上訴已繳上訴裁判費
者而言;至當事人對於原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抗告法院將該
裁定廢棄發回,由原法院另為本案有無理由之判決後,再對之提
起上訴者,仍有繳納上訴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
字第696號裁定可參)。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謝松發等間返還
遺產事件,對於原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298號裁定提起抗告,由
本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廢棄後,經原法院以107年度訴更
一字第7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提起上訴,由本院以108年度上
字第441號判決廢棄發回,原法院再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以108
年度家繼訴字第69號判決駁回其訴,上訴人聲明不服,對之提起
本件上訴;上訴人未曾於前述發回前上訴時繳納上訴裁判費,自
不在上開法條免徵裁判費之範圍。經核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234萬9,122元,應徵第一審及第二審裁判費分
別為2萬4,265元、3萬6,397元。上訴人僅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萬4
,245元,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0元及
第二審裁判費3萬6,397元,合計共3萬6,417元(即20元+3萬6,397
元=3萬6,417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如逾期不補
正,本院將以上訴為不合法,裁定駁回之。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