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家聲字第50號
- 聲請人
- 巢光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巢先明等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108年度家上更二字第1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則不得謂其有偏頗之虞;是當事人主觀上對法官法庭活動之感受,尚難等同於客觀之情狀,進而為上開條款所定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認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8年度家上更二字第1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受命法官張宇葭於民國109年10月6日準備程序中,認伊請求調查之證據為無必要、無關聯,又無視相對人以違法手段獲取財產之證據,企圖矇混過關,圖利相對人,對相對人犯罪情事視若無睹,復對伊主張之事實毫無概念,爰聲請承審法官迴避,更換為男性且較具人生經驗之法官為審理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舉張宇葭法官否准調查證據之聲請,核屬法官指揮訴訟程序之闡明、調查等職權行使範疇;又聲請人所述該法官無視證據、企圖矇混、對伊主張毫無概念等情,主張法官有偏頗之虞,顯屬主觀臆測。此外,聲請人未能具體指摘張宇葭法官對於系爭事件之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有何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遑論聲請人於109年10月30日具狀稱「受命法官張宇葭自108年即掌本案『準備程序庭』之專責,……迄今『並無得為挑剔之失』」(本院卷第51頁),即不認法官張宇葭在客觀上有足認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本件難認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聲請人聲請張宇葭法官迴避,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