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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抗字第963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周祖民馬傲霜林玉蕙

抗告人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相對人
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王宏元為相對人安慶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371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

二、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院民國109年8月10日109年度抗字第963號民事裁定送達前變更為王宏元,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王宏元於109年9月14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馬傲霜

法 官 林玉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抗字第963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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