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聲國字第1號
- 聲請人
- 周惠竹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等間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107年度上國易字第14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月30日本院109年度聲國字第1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本院107年度上國易字第14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判長、受命法官,迄未裁定准許選任律師為伊之訴訟代理人,且未徵詢伊出庭意願,逕命本院法警赴花蓮提解伊,怠忽職守且侵害伊人格權事實明確,伊聲請系爭事件審判長、受命法官迴避竟遭駁回,爰聲明異議,求為撤銷原裁定,准伊聲請等語。
二、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但下列裁定,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一、命法院書記官、執達員、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定。二、對證人、鑑定人、通譯或執有文書、勘驗物之第三人處以罰鍰之裁定。三、駁回拒絕證言、拒絕鑑定、拒絕通譯之裁定。四、強制提出文書、勘驗物之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系爭事件乃不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是本院於109年1月30日所為駁回異議人聲請系爭事件審判長、法官迴避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不得抗告,且不得異議,本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